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占江与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江,姜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91号原告杨占江,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姜文,男,汉族,27岁,住湖南省岳阳市八字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江与被告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江并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姜文的明确信息。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占江的起诉。诉讼费1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 磊审判员 张炳宪审判员 孙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