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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坚强与江萍萍、麦积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强,江萍萍,麦积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819号原告:黄坚强,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梁景山、谭彩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萍萍,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麦积金,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健平、王小菊,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20号201室(自编之三单元)。负责人:李锡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凤意、曾德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坚强诉被告江萍萍、麦积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7元减半收取4118.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共7138.5元,由原告黄坚强交纳。审 判 长  陈强英审 判 员  许军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展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