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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1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志军与许强勇、姚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军,许强勇,姚建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402号之一原告:廖志军,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许强勇,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菜市。被告姚建娟,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廖志军与被告许强勇、姚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原告廖志军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志军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原告廖志军已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廖志军负担。审 判 长  周 泉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人民陪审员  吕诗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