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金华与杨宗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金华,杨宗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钟金华。被执行人杨宗堂。本院在执行钟金华与杨宗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1466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