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传发与邹荣才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传发,邹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传发,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邹荣才,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郭传发与邹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24民初1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传发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之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24民初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数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周兴文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