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夏清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清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刑初68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清龙,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武宁县,现住武宁县。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在本院取保候审。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清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清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夏清龙饮酒后驾驶赵忠辉所有的赣G×××××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省道304线由武宁县横路乡株林村往梅岩方向行驶,行驶到省道304线335KM+50M处时,将路边行人李某、熊某2(两人系夫妻)撞伤并逃离现场。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夏清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离现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夏清龙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47mg/100ml,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熊某2为轻微伤。2017年1月2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夏清龙到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柯垅中队投案。夏清龙与李某、熊某2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已支付李某、熊某2赔偿款444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伤情鉴定意见书、谅解书与收条、证人夏某1、陆某、熊某1、冷某、夏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与熊某2的陈述、被告人夏清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清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后逃离现场,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清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洁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