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禄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禄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310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禄明,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初中文化,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禄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永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被告人陈禄明通过微信群联系“老铁”(身份不祥),陈禄明为了贪便宜向“老铁”购买赃车。二人经过商定后在电白区麻岗镇麻岗路口红绿灯往热水方向约200米的沙场附近,陈禄明用2500元人民币向“老铁”购买一辆五羊本田牌125C男装摩托车(发动机号:11K04037,车架号:LWBPCJ1R3B1042593)。陈禄明明知该摩托车是被盗抢摩托车而收购并使用。2017年1月1日,陈禄明驾驶该摩托车在电白区博贺镇新沟坝田路口被查获。经查,该摩托车是被害人吴某于2015年5月份停放在电白区岭门镇自来水公司门口被盗的摩托车。该摩托车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24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禄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禄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陈禄明为了贪图便宜,明知是违法所得的赃车而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辆五羊本田牌125C男装摩托车(发动机号:11K04037,车架号:LWBPCJ1R3B1042593)。2017年1月1日,陈禄明驾驶该摩托车在电白区博贺镇新沟坝田路口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扣查到陈禄明的摩托车是被害人吴某于2015年5月份停放在电白区岭门镇自来水公司门口被人盗走的摩托车。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该辆摩托车被查获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40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扣押决定书、物品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品发票、赃车签认照片、行驶证,证人邓某证言、被害人吴某陈述、被告人陈禄明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禄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禄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过重,不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禄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车嘉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