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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冯武与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武,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冯武,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南九经街888号法定代表人陈幼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武与被执行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武租金36,69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5.00元,执行费450.00元,合计37,451.00元。经查:被执行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运营正常。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