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蔡福彪、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福彪,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财保7号申请人:蔡福彪,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现住贵州省沿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森,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65号。法定代表:张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蔡福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644459.8元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712190033430318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644459.8元的资产予以冻结查封,查封、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蔡福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景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