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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与丁连英、夏宝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丁连英,夏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负责人王发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连英。被执行人夏宝成。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与丁连英、夏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丁连英、夏宝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有残疾,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