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与丁连英、夏宝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丁连英,夏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负责人王发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连英。被执行人夏宝成。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与丁连英、夏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丁连英、夏宝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有残疾,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