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6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陈某、罗某某、罗某某、罗某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罗某某,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罗某,陈某,罗某某,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罗某,陈某,罗某某,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罗某,陈某,罗某某,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6民初2583号原告:罗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4村民组。原告:陈某,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4村民组。系原告罗某之妻。原告:罗某某,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4村民组。系原告罗某之子。原告:罗某某,男,200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4村民组。系原告罗某之子。原告:罗某,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4村民组。系原告罗某之父。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成顺,该组组长。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建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陈某、罗某某、罗某某、罗某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合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间就土地征收补偿达成协议,原告罗某、陈某、罗某某、罗某于2017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陈某、罗某某、罗某某、罗某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陈某、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撤回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罗某、陈某、罗某某、罗某某、罗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才平审 判 员 郑 丹人民陪审员 谭长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阳阳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