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2886赵昌忠与江苏永业集团公司、李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忠,江苏永业集团公司,李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886号原告:赵昌忠,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徐州市泉山区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永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沛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荣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山,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赵昌忠与被告江苏永业集团公司、李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赵昌忠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昌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6030元,减半收取8015元,由原告赵昌忠负担。审 判 长 卢增吉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 颜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