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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袁建立与袁清周、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立,袁清周,吴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3民初624号原告:袁建立,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被告:袁清周,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被告:吴梅(系被告袁清周之妻),女,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袁建立与被告袁清周、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建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清周、吴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建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付清欠款34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4日,被告袁清周、吴梅因种地需要向原告借款34500元并承诺2016年5月4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袁清周未作答辩。被告吴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4日,被告袁清周、吴梅因种地需要向原告借款34500元,二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袁清周欠袁建立叁万肆仟伍佰元整,此款于2016年5月4日还清。袁清周吴梅2016年3月4日”。截止原告袁建立诉前,二被告未还清此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清周、吴梅向原告袁建立借款并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袁建立履行了出借34500元借款的义务后,被告袁清周、吴梅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向原告袁建立返还借款34500元的义务。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袁建立要求被告袁清周、吴梅返还借款345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袁清周、吴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清周、吴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袁建立返还借款3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被告袁清周、吴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雪莲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