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叶日煌与黄汉枢彭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日煌,黄汉枢,彭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429号原告叶日煌,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岚,广东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汉枢,男,汉族,1949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彭华明,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陈靖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