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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叶日煌与黄汉枢彭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日煌,黄汉枢,彭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429号原告叶日煌,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岚,广东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汉枢,男,汉族,1949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彭华明,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陈靖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