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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096泰州市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泰州鹏晨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鹏晨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泰州市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鹏晨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50567-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五金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许益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8288493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梁徐村。法定代表人:杨益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泰州鹏晨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泰州鹏晨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其收到法院催缴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泰州鹏晨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