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闻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静,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因本案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4月12日、4月25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静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振宇,被告人闻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闻静通过“歪歪”网与马某2相识。闻静在聊天过程中,谎称其网络个人空间中的其他女性相片系其本人照片,并谎称其系“1994年出生、家里有别墅,有挖机做工程”,获得被害人马某2好感,双方通过微信、QQ、电话等方式保持经常联系。2015年底,在马某2多次追求下,闻静佯装答应做其女朋友,以骗取钱财。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闻静以“生病需钱治疗、做微商需资金”等为借口,先后骗得被害人马某231次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计人民币104790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闻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闻静退出用所骗赃款购买的苹果牌6S型手机1部,闻静亲属代其退出100000元,上述款物均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闻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证人马某1的证言,靖江市公安局西来派出所及民警印晓进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及转账记录截屏打印件以及闻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闻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闻静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闻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闻静当庭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闻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闻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公安机关扣押的苹果牌6S型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马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轩羽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