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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笑谈与陈立军、吕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军,王笑谈,吕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1091号原告陈立军,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侠,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笑谈,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侠,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明星,现住榆树市。原告陈立军、王笑谈诉被告吕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玉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立军、王笑谈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明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经营木材,在2012年,被告在二原告处购买木材,价款为人民币398,884.00元,后被告陆续给付二原告木材款,在2013年2月8日经算账,被告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尚欠二原告剩余木材款290,000.00元,后被告又陆续给付二原告木材款,尚欠二原告180,000.00元。现二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二原告木材款人民币180,000.00元及逾期给付期间的利息,从2013年2月起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时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被告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立军与王笑谈合伙经营木材,在2012年,被告吕明星因工程需要在二原告处购买木材,价款为人民币398,884.00元,后被告陆续给付二原告部分木材款,在2013年2月8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尚欠二原告木材款290,000.00元,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又陆续给付二原告部分木材款,尚欠二原告木材款人民币180,000.00元。现二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木材款人民币180,000.00元及逾期给付期间的利息,从2013年2月起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时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卖木材,经双方结算后为二原告出具欠条,故被告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对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80,000.00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明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立军、王笑谈木材款人民币18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