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振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徐振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08号。负责人石洪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春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振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