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友芬与蒋山西、杨益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芬,蒋山西,杨益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947号原告:吴友芬,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系原告的儿子。被告:蒋山西,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明,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阳,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益冬,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友芬诉被告蒋山西、杨益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5月11日下午0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向原告吴友芬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吴友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吴友芬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黄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笑群冯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