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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跃苗与罗小青、郑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跃苗,罗小青,郑晓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800号原告:蔡跃苗,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罗小青,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郑晓泉,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原告蔡跃苗与被告罗小青、郑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蔡跃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跃苗撤回对罗小青、郑晓泉起诉之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跃苗撤回对罗小青、郑晓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跃苗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戴小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