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北京铭德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铭德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882号申请人:北京铭德电子有限公司,朱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东岳,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津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红皓,经理。本案在执行北京铭德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民初8040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