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上荣与曹仁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上荣,曹仁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730号原告:陈上荣,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绪欣,福建翠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曹仁发,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37幢6、7层及9层5、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855598773R。负责人:黄芳,总经理。陈上荣与曹仁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陈上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上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陈上荣负担。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灵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