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强、陈国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陈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1972年10月7日生,彝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陈国喜,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马强与被执行人陈国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云042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国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国喜履行(2016)云042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陈国喜应当负担的执行标的:即申请执行诉讼标的9936.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负担执行费50.00元,合计执行标的10106.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国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1日,在本院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申请执行人马强同意由被执行人陈国喜于2017年5月11日前履行1936.64元(已按时履行)、于2017年8月15日前履行8000.00元,执行款9936.64元全部到案后结清案件。2、案件受理费120.00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陈国喜自愿负担(2017年5月11日已交清)。因本案第二期履行期限未到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承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