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民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琦、朱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琦,朱国兴,丰伟仙,韩勇,宁波市江北国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琦,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兴,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伟仙,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勇,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江北国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下江村。法定代表人:朱国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陈琦因与被上诉人朱国兴、丰伟仙、韩勇、宁波市江北国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琦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