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东光县国土资源局、王巨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光县国土资源局,王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3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长兴,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树刚,东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超,东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科员被申请执行人王巨强,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东光县灯明寺镇中灯村集体土地230平方米(折合0.345亩)建住宅,建筑物面积161平方米,构筑物面积8.7平方米,查(2010-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性质属于非法占地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其下达了东国土罚字(2016)第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罚一、责令三个月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6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8.7平方米。对此,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此行政处罚既没有自动履行,又没有提起诉讼。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本院审查强制执行东国土罚字(2016)第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上述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所作的东国土罚字(2016)第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内容准予执行。审判长 韩福星审判员 梁仁广审判员 任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彦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