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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颜卫军与曾铁光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卫军,曾铁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975号原告颜卫军,女,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曾铁光,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卫军与被告曾铁光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卫军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