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颜卫军与曾铁光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卫军,曾铁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975号原告颜卫军,女,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曾铁光,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卫军与被告曾铁光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卫军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