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千增斌与王雪花、刘蒲卫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增斌,王雪花,刘蒲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千增斌,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桥村*组。被执行人王雪花,女,1960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陶池村*组。被执行人刘蒲卫,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陶池村*组。千增斌与王雪花、刘蒲卫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3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41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3600元。下余案款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