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312陈太朋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12号原告:陈太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仟,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卉,该公司员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太朋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太朋经本院释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太朋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年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