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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01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国富与肖太明、肖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富,肖太明,肖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富,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肖太明,男,1955年5月6日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肖云成,男,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刘国富与肖太明、肖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肖太明、肖云成应承担的赔偿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肖太明、肖云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罗 娅审判员  朱应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