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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与王良林、胡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王良林,胡乐珍,童爱民,黄本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328号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住所地:德安县福晟观邸。负责人余鑫。被告王良林。被告胡乐珍。被告童爱民。被告黄本翠。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诉被告王良林、胡乐珍、童爱民、黄本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的财产至200000元。经本院审查,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王良林、胡乐珍、童爱民、黄本翠的财产至20000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 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