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勇仕与张克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仕,张克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325号原告:徐勇仕,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张克永,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徐勇仕与被告张克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1日,原告徐勇仕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申请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勇仕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为341元,由原告徐勇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帅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