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段连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连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1304号原告段连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公司地址:祁县火车站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连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连绘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连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段连绘负担。审判员 李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