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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简易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士明,刘秀丽,叶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367号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475号(财富国际)公寓式办公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21846145。法定代表人:徐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香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赵士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天长市天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叶健,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士明,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刘秀丽,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被告:叶健,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士明、刘秀丽、叶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石有维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