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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夏智谋与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智谋,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智谋,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新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文治社区*组。经营者:张胜泉,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上诉人夏智谋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夏智谋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夏智谋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智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