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谷晨渠、陈保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晨渠,陈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晨渠,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保良,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上诉人谷晨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3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谷晨渠上诉请求:1.撤销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3770号民事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情清楚,谷晨渠证据充分;2、本案应适用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谷晨渠列写被告陈保良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一审法院告知谷晨渠补正,谷晨渠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谷晨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建民审 判 员 刘瑞英审 判 员 任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