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郭文芬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郭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法定代表人:李长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建民,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芬,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海,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文芬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 锋审判员 方 玲审判员 邓林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寸杨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