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耀文,梁喜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265号原告:安某,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六峰镇中洲村三组上梨园98号。被告:梁某,男,汉族,现年54岁,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大像山镇康庄西路花鸟市场东侧巷道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董雪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