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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耀文,梁喜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265号原告:安某,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六峰镇中洲村三组上梨园98号。被告:梁某,男,汉族,现年54岁,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大像山镇康庄西路花鸟市场东侧巷道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董雪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