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鲁学友因与被上诉人金秀英民间借贷纠纷2017黑01民终2400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学友,金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学友,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卫国乡卫国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秀英,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常堡乡中华村。上诉人鲁学友因与被上诉人金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学友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鲁学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学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鲁学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光辉审判员 高莉娟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欣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