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东翰、广州翰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翰,广州翰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贤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东翰,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生,籍贯:广西,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利安、阴欣,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翰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北路***号*层******房。法定代表人:梁贤康,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贤康,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生,住广东省清远市城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敏,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东翰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翰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贤康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丽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李东翰及其委托代理人阴欣,被上诉人广州翰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梁贤康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但未对李东翰的投资损失进行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丽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东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汤莉婷��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