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XX峰与严蔡桂、陈海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峰,严蔡桂,陈海芹,严顺中,蔡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峰,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严蔡桂,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海芹,女,汉族,1977年4月30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严顺中,男,汉族,1955年2月14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蔡巧云,女,汉族,1958年12月12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峰与被执行人严蔡桂、陈海芹、严顺中、蔡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