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2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曾丽与江立宇、金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26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立宇,曾丽,金爱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665号之一原告:江立宇,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曾丽,住湖南省攸县。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爱华,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江立宇、曾丽诉被告金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立宇、曾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立宇、曾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立宇、曾丽撤回对被告金爱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立宇、曾丽负担。审判员 廖静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婷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