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558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释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