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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558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释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