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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TayfurYasar与伊美德(苏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TayfurYasar,伊美德(苏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TayfurYasar,男,1973年5月10号生,土耳其国籍,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伊美德(苏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62779-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旺路7号。法定代表人:PHILIPPEALEXISMALLET。申请执行人TayfurYasar与被执行人伊美德(苏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2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伊美德(苏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伊美德(苏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187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