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建奎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399号原告:赵建奎,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幼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建奎与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赵建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奎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奎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吴克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