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复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古田与罗哲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晋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古田,罗哲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复93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异议人):广州市晋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开发区青年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冷丽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古田,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罗哲光,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复议申请人广州市晋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粤0112执异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复议申请人广州市晋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广州市晋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广州市晋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晓清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翠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