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夫芹、申夫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判决书与周红明、上海磊岩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夫芹,申夫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判决书,周红明,上海磊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288号申请执行人申夫芹,女,汉族,1985年6月1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周红明,男,汉族,1970年1月3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上海磊岩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69382-3,住所地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84室)。法定代表人赵永柱。申请执行人申夫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周红明、上海磊岩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6)苏0585执4288号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红明、上海磊岩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35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啸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