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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百色市环境保护局、田东县鑫玉铸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百色市环境保护局,田东县鑫玉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2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建荣,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亿,百色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科副科长。被执行人田东县鑫玉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振其,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百色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百环罚字〔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同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书面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实,被执行人田东县鑫玉铸造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铁精粉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和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4年初开工建设并进行生产,属于未批先建并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环评制度,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对被执行人的非法行为作出(百环罚字〔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依照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管理的违法行为具有监督检查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被执行人未批先建并生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有法可依。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仅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剩余的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仍没有缴纳,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载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百色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百环罚字〔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剩余未缴纳的壹拾万元(10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田东县鑫玉铸造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人民陪审员  黄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