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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熊明高与崇州市住房和建设局、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高,崇州市住房和建设局,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412号原告:熊明高,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州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学苑南路124号。负责人:周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明,四川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郭,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0号。法定代表人:陈萌,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明高诉被告崇州市住房和建设局、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