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熊明高与崇州市住房和建设局、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高,崇州市住房和建设局,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412号原告:熊明高,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州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学苑南路124号。负责人:周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明,四川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郭,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0号。法定代表人:陈萌,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明高诉被告崇州市住房和建设局、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