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启林、邱真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林,邱真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张启林,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邱真达,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邱真达在(2017)浙1125执4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真达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XX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