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明锐与杨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锐,杨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829号原告:曾明锐,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庄,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原告曾明锐与被告杨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杨庄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安庆路6号已居住六年,经常居住地在江津区,本案应由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杨庄从2011年4月11日起,一直居住在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安庆路6号(重庆朋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宿舍),被告杨庄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庄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